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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乡村局

发布时间:2024-04-04 23:49:33 文章来源: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1

  依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路途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正单,及其配套技能标准《非路途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操控技能方面的要求》(HJ1014-2020)规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一切出产、进口和出售的560kW以下非路途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契合我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农业乡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晋级农业机械实验判定获证产品信息改变等相关作业的告诉》(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判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请求购机补助、政府收购和技能推广等相关活动。现就我省农机置办与使用补助柴油农业机械履行国四排放标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助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置办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契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不然不能享用农机置办与使用补助。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置办的契合方针规则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请求处理时限延伸至2023年2月28日。

  (一)请各级农业乡村部分做好方针的宣扬和解说作业,严厉补助机具核验,及时陈述反常景象。请各有关农机出产出售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出售作业。请广阔购机者按要求做补助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二)各有关农机出产出售企业要严厉执行主体职责,标准诚信运营。对农机出产出售企业选用供给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出售信息和虚拟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法骗套补助行为,将按规则严处,由此引起的胶葛和经济损失由出产企业自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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